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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姑前几天买的房子想问问。关于一房多卖的处罚是什么

熊** 四川-凉山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8.22 16:42:16 450人阅读

你好,我大姑,她前几天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当这个房子买到手之后,我大姑已经交完钱之后才发现这个房子是房主一房多卖的,所以我大姑,她现在想问一下。关于一房多卖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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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19-08-22 16:5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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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019-08-22 16:43:16 回复

解答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侄儿对叔叔没有赡养义务。
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子女,就是父母所生儿女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其中,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法条对此赡养义务予以明确规定此外,第二类主体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他主体负有赡养义务因而你所说的侄子对叔叔,在法律上是不具有赡养义务的。但如果叔叔是单亲或者患有疾病,希望处于人道主义和亲情角度,予以适当关怀。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配偶、子女不行的,您爷爷1/,在遗产的分割中。继承开始后,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2产权可以直接给到您的父亲,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但您奶奶那1/2必须所有继承人到场你死签字才能过户的!(继承顺序: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应坚持男女平等,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父母。
第二顺序,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在遗产继承中;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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