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经民政局登记生效,导致离婚。承诺书签订即生效,不会导致离婚。近年来,包括“婚前公证”、“财产协议”等在内的各种“婚姻保证书”出现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数内容为一方如违反双方协议,将受到惩罚如果离婚一方自愿放弃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等。那么,对此应如何看待呢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张保证书。这类保证书通常出现在一方(多为男方)有婚外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后,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认错,保证今后会“痛改前非”,并约定今后如再出现类似问题从而导致离婚,“财产都归对方所有”,“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这类保证书在现实生活中不算少见,但这种“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承诺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承诺书,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风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过,如果一方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手段,迫使另一方作出承诺或者保证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否定该承诺的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
一、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部门也不可能给你们公证。公证事项主要是财产问题、资格或者权利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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