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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这样的承诺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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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323人看过
导读:这是律师执业规范明确禁止的。在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征地拆迁:律师这样的承诺不能做!

征地拆迁当事人咨询律师问题经常会问这个案子能不能赢?是不是一定能争取到多少补偿款?或者说律师你帮我做,打赢官司得到的钱我们按比例分。在案件还没有委托,律师还没介入开展工作前就希望律师给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当事人这样的心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征地拆迁发生到自家头上,相关政府文件搞不明白其效力,法律法规问题无法理解,一脸茫然的情况下,希望律师能最直接的答复其能收获什么?但是,往往真正有实力、负责的律师是不会给当事人做任何不切实际,不负责任的承诺。

为什么律师不能给当事人做承诺?

首先,律师执业规范明确禁止。在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另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严格禁止律师做虚假承诺,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也就是律师一定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实际事实证据之后,给当事人做出分析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仅希望在电话当中三言两语就让律师明确告知其“稳赢”或者一定能争取到多少钱,那是不实际的。

其次,行政纠纷本身的特殊性。征地拆迁纠纷主要是针对政府征收行为不合法、征收补偿不合理等产生的。要认定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必须有大量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但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困境,没能及时保留证据,甚至是向律师可以隐瞒一些事实,比如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却告知律师没有签;又或者是一些关键的征收决定、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早已下达,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却不明白意义何在,一些重要的信息和证据被当事人自己忽略,干扰了律师整体办案思路,导致最终在法庭上被政府方打了个措手不及,局面异常困难。

因此,有经验的、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过程中往往不会直接给当事人做任何承诺,都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下给当事人合理的分析处理意见,同时也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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