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2020年某公民甲签订一份拆迁安置协议,获补偿实物房产一套,于是当年办了公证,赠与他的非直系亲属乙。,甲凭拆迁安置协议办理该处房产产权证后,乙持2020年公证书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赠与房产过户手续。
请问甲赠与房产,是按旧营业税条例,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还是按新的营业税条例,要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律师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个人,但不动产所有权未依法转移,于依法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房屋产权证),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可以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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