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可以改,法规没有规定改名字有次数限制。
如果别人借用你名字,你没有实际出资的,那这个车不是你的,你也争不来的。
一、车辆登记跟房子登记,完全是二回事: 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这房子就是谁的;而车辆登记却不是,车辆登记人不等于车辆所有人。这个跟房产证不是一回事。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
二、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
1、法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在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2000执他字第25号回复,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
2、【相关法条】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亦明确,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 ? ? ?如果对方能提供购车发票,出资证明等,那这个车就是别人的。我相信,别人肯定会有这个准备的,而你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别人也不傻,对方有准备的事,这种官司你很难打赢的。同时,请注意:法律规定,如果恶意诉讼,试图侵占他人财产的,法院可以对其罚款,并处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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