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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如何追究领导责任

向** 四川-泸州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2.07.09 19:48:08 485人阅读

挪用专项资金如何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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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挪用专项资金有以下情形可以追究领导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或社会捐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2、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3、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法律依据】

2022-07-09 19:50:08 回复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是对挪用专项资金罪的解答,敬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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