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这个问题是有问题的,无论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对于劳务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都无关系。关于如何计算,这是涉及到“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0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您或许不太理解“次”的概念,我给您讲解下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2000年一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3.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当分别计算所得税。4.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项目,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5.一般情况下,为与本单位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支付的报酬,不论以什么形式支付,都不能按劳务报酬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6.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谢谢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了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表明了社会保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协议的方式少交、不交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虽然谢某曾表明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仍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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