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只对你进行了询问而已,并没有使用传唤证,如果使用传唤证在当地对你进行询问或者讯问都是可以的,除非他们把你传到你所居住地之外的地方属于违法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
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
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异地传唤相关人士了解具体情况,公民必须配合!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