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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谢** 四川-南充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3.26 09:33:03 322人阅读

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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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021-03-26 09:35:03 回复

出版合同是图书出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人对出版合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把它仅仅当作出版过程中并非重要的一种手续对待,这样就容易在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了避免发生纠纷,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体会,谈几个签订合同时容易疏漏的问题,以引起同行注意。

一、“霸王”条款

出版社与作者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多年来形成了一种“定式”,往往是作者有求于出版社,他们通过多种途径,四处奔波,以求自己的作品早日问世,这时出版社的编辑便处于一个掌握主动权的居高临下的位置,出版社在签订合同时,更多地要求作者怎么样,而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作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权利”的规定,因此很可能成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与实际书名不一致

一般情况,出书前较长一段时间双方就签订了出版合同,待发稿、付印时,发现原书名中改几个字更为贴切,更吸引人,结果造成出书后的书名与原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不一致。这个合同实际上成了无效合同,待发生纠纷时,麻烦就大了。因此,在更换书名时,一定不要忘记重签合同。

三、作品内容侵权问题

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合同时,有些编辑不认真审读书稿,不管是否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内容,认为只要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作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就不会有什么问题;而一旦出现版权纠纷,由作者负责,与出版社无关,这完全是错误的。事实上,不论是否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只要作品有侵权内容,出版社是脱不了干系的,而且出版者应负主要责任。所以,出版者在与作者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书稿,确认没有侵权内容,符合出版质量要求时再签合同。

四、合同签字人的代表性问题

到出版社联系出书的人往往并非作者或主要作者,有的作者直接通过印刷厂联系,这就要求出版者必须注意,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签字人必须是著作权人,而且著作权人必须亲自与出版者签订合同,必要时出版者有权验证著作权人身份。对于合作作品的多个作者,还要考虑签字人的代表性问题,最好有其他作者的授权书,这样就能有效避免版权纠纷。

五、作者署名问题

署名权是作者的主要权利。在一书多位作者或汇编类作品中署名权是个很敏感的问题,谁先谁后,署谁不署谁,都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应将其署名方式确定下来,封面署名是谁,是单位名称,是主编,还是其他,多个作者署名顺序怎样,都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这样可以避免将来的争议。而有些编辑往往忽略这一条,认为只要在合同中提到“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权人)的署名方式”就可以了,这是不够严谨的,作者之间产生争议是说不清的,这一点做编辑的一定要注意。

六、因重印、再版而造成的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而有些出版单位与作者约定,将该条改为:“乙方(出版者)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重印后按约定向甲方(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就已经侵犯了作者应有的权利。由于有这条规定,出版社决定重印就很自由了,有的编辑忘记了合同的期限,重印书出版了,才知道合同早已到期,造成了出版社对作者的严重侵权。还有的出版者明知出版合同快要到期,对于畅销图书,乘机赶印了一批,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发行该图书。实际上这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对于需要续签合同的图书,编辑应及早与作者联系续签合同,时间不能断开,以免造成侵权。

七、仲裁机构应选择惟一

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中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出版社考虑双方的认可程度,将合同中的该项改为:“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或乙方所在地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当产生纠纷时,甲方要求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乙方要求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对这一条,出版社在与作者协商的情况下,应确定惟一的仲裁机构。

八、违约责任不明确

有些出版社在与作者订立合同时,只要求甲方应该怎么样,乙方应该怎么样,而没有写明双方违约应负有的责任,这种合同实际上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因为违约的一方也不会有什么损失。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双方,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

出版合同的签署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能够签订一份准确规范、权利义务清楚的出版合同,对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来说就是一个良好合作的开端,每一位责任编辑都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认真对待出版合同的签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有120亩的山林地,是我跟另外三个人合伙承包的,暂时就叫甲,乙,丙。这120亩山林是由甲跟政府签定承包合同的,然后我,乙,丙在跟甲签定协议,这其中的30亩地是我的窢常促端讵得存全担户。现在因为甲已经老了,他家里有个痴呆的儿子,甲想把他的那一份留给这个痴呆的儿子。但是他那个儿子不懂得管理这些山林,倘若甲将山林转卖给别人的话,我跟乙,丙跟他签署的协议有用吗。我们的各自的分额会不会被他给出卖了。因为总的120亩的山林是甲单独跟政府签定的合同。如果说我们跟甲签定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话,我们该如何处理,才能保障我们的权益。谢谢各位律师不吝赐教。

(1)担保问题。
①保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使用保证方式时,应当注意:
第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
第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仅口头同意保证,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第三,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②抵押。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
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特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③定金。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
第二,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2)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所以,支付预付款要谨慎从事。
(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①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法院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
①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
第二,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
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
②合同的公证和鉴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或到鉴证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5)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
①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②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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