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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一下,北京社保可以转外地吗?

李** 重庆-武隆区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2.14 20:25:33 236人阅读

以前是在北京工作的,由于某些原因,最近想离开北京,去别的地方发展了。想请教一下,北京社保可以转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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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咨询的北京社保可以转外地吗的问题,可以根据以下流程进行:
1 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须北京市参保单位已存1月上缴费记录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2 非本市户籍人员首次缴费北京市参加养老保险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
办理转移接续当然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1 由外省市(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2 由北京市参保单位盖章并由本人签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表社保心领取)  
3 申请人户口本(本人页和首页)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与北京市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女超过40周岁男超过50周岁非本市户籍人员经我市区(县)级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作调动除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调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第1-4项般参保人必备材料第5项特殊调动人员附加准备材料

2017-02-14 20:3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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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咨询的关于北京社保可以转外地吗的问题。目前,社保是可以转移接续的,对于北京户籍人员来讲,如果去津冀就业个三年五载,在当地参加社保,到时再转移回北京,倒是对退休后养老待遇的享受影响不大。但要是在津冀退休,可能就不太划算了。因为毕竟北京的养老金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在缴纳五项社保方面,个人缴费部分差别不大,像生育、工伤保险个人无须缴费,而最重要的两项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地的个人缴费比例皆分别为8%、2%,仅有失业保险有所差别,天津、石家庄两地的缴费比例为1%,北京则为0.2%,以月工资5000元为例,失业保险一项北京缴费10元,津冀缴费50元,较北京多出40元。

2017-02-14 20:3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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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咨询的问题:“北京社保可以转外地吗”,给予你个人建议如下:你可以让现公司在北京的社保局开具一份社保缴费凭证,回家后新单位给你缴纳社保后,你将社保缴费凭证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社保的转移合并手续,办理完毕后,北京的社保和你家里的社保就可以接续了。如有没有接收单位,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社保局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并办理社保的转移合并手续。

2017-02-14 20:27:33 回复

外地户口转北京户口后,社保是可以一起转入北京。当地对于职工为本市户籍或到达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在外省市建立的临时账户可以申请归集到本市。公民临时账户允许转移,也代办其社保关系是可以申请办理转移的,而且养老保险申请转移期间医疗保险是跟随养老保险一起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发布《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临时帐户转入业务》(1),明确满足职工为本市户籍或到达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条件下,在外省市建立的临时账户可以申请归集到本市
一、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临时帐户转入业务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经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需提交批准调动的批件;
4.转出地开具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二、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临时帐户转入业务办事流程
1.职工或用人单位到本市各级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上述材料;
2.各级经(代)办机构审核是否符合转入条件,审核通过后生成并打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3.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因此,外地户口转北京户口后,社保是可以一起转入北京,公民可以带上当地要求的资料直接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帐户以及社保关系转入业务。引用资料《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临时帐户转入业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扩展资料: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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