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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向负有赔偿义务的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应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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