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某某某
工作单位:某某公司 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在偿还该费用之外,还应当偿还该费用的利息。利息自受托人垫付费用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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