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数额多,判决的少,诉讼费咋承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各级人民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一、离婚案、劳动争议案、其他非财产案每件交纳50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四、财产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率4%,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率3%,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2%,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1.5%,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1%,再加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10010元。
五、申请财产保全: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520元。
六、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七、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八、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十、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
一、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十
一、基层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
第一审相同。 十
二、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十
三、人民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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