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假异议是什么?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从该条可以看出,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必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但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也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人民法院对申请书本身不进行审查,只要写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及第三人的基本自然情况,并提供相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其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让第三人拿到这个通知,以便于提出异议。
以上就是关于启动查封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程序的具体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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