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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的

易** 河南-开封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16 14:55:20 3661人阅读

朋友想知道债权执行的规定,不知道期限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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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2017-10-16 15:0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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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中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从上述条文可见,在执行中对于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而且提出异议后法院不进行审查。但是这里的“不审查”是指执行法院不对第三人异议的实体进行审查,并不是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不能做实体裁判,为保障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第三人针对债权本身是否存在以及有无合理抗辩权等债务实体问题应当通过法院审判庭审理后作出裁决,这就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以上是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

2017-10-16 14:5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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