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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导致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该高度危险物的占有或者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吗

肖** 四川-内江 强奸辩护咨询 2020.08.31 12:33:16 445人阅读

因不可抗力导致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该高度危险物的占有或者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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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不承担责任情形的举证责任在于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由其来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引起的,才能依法不承担责任。

2020-08-31 12:34:16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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