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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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