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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分家析产纠纷实告答辩状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黎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街17号院答辩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街17号院因王某芳黎某、郭某分家析产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称二被告在1988年结婚时没有房屋居住,便搬进17号院内居住,其诉讼主张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首先,二被告是在1987年结婚的,而不是原告诉称的1988年,这点有结婚证可以作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二被告是在1988领取的结婚证,此处有二被告的结婚证可以作证
其次,二被告结婚时并不是像原告诉称的那样没有房屋居住,而是结婚后我们本身就住在17号院,左邻右舍均可作证,再说回来,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说我们没有房屋居住,那么请问我们是住哪里呢更何况被告之一黎生是原告的儿子,难道原告生下儿子来就不让他在家里居住吗原告就从来没有尽到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二被告是不是可以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呢
2、原告无权请求分割被告的房屋,其所主张的宅基地系被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据此规定,二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朝阳区17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为被告已经在2000年取得该处房产的权利证书,该权利证书能够证明户主是被告之一的黎生
3、原告称在1987年4月在该宅基地盖了四间正房和两间西厢房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原告从来没有盖过两间西厢房,事实上只有四间正房,原告如此伪造事实,目的何在
4、原告诉称其现在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此处更是无稽之谈这么多年来,原告与二被告的弟弟居住在一起,这是原告的选择,而且二被告每个月都给原告支付800元的赡养费,也多次请求原告到我们家居住,我们负责其饮食起居,尽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可原告均予拒绝综上四点,原告多处捏造事实,其目的就是想非法占有二被告的房屋尽管如此,二被告依然没有责怪原告的意思,因为原告是长辈,尊老爱幼是每个人应有的品德,何况我们是原告的子女,原告将我们到,我们真的很无奈,只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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