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武汉工作地,从事研发岗位,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不算加班。李X在职期间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2022年12月9日被公司开除。离职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学习日加班工资,仲裁委以未审批不视为加班驳回请求,李X不服提起诉讼。此时,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李红丽律师,已执业7年,接手了此案。
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收案后,她凭借这些经验,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同时,虽然学习日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说明加班事实存在。基于此,李红丽律师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红丽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精通劳动纠纷案件的专业能力。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指出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加班事实。并且,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X休息日加班工资。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受到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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