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补充协议》仅加盖朱X个人专用章,私人印章不同于公章和个人签名,无登记备案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执业9年、累计承办千余件案件的邵如阳律师,凭借在合同事务领域的丰富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程序关键点,提出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将举证负担巧妙地转移至原告。
邵如阳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过去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的他深知,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案件的胜诉至关重要。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朱X个人专用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的事实。这一动作源于他此前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通过证人证言削弱了原告关于印章系朱X本人加盖的主张。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邵如阳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首先向法院提出,原告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举证证明盖章行为系朱X本人所为。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的关联性。执业9年、代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邵如阳律师补充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系统论证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观点。
同时,邵如阳律师还运用常理抗辩,通过对比原告薪资调整前后的实际收入与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论证补偿标准远高于实际损失、不符合常理,进一步强化了协议不真实的抗辩。他还结合原告与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指出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及《薪资补充协议》,印证该协议并非真实存在的合意。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协议的签订达成合意,协议尚未成立生效,且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也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柏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1元由原告负担。邵如阳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有效的庭审辩论,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朱X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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