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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起纷争,法院如何认定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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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132人看过
工伤赔偿标准专业律师 邓泳怡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9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21113397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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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本应获得合理赔偿,可一旦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这赔偿之路就变得复杂起来。曾某某在工地受伤后,与用人单位就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闹上法庭,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工伤赔偿起纷争,法院如何认定劳动者权益?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某某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某某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某某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某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第一,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错误

法院查明的事实:曾某某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

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主张曾某某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某某一方认为根据病案资料能证明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应支付护理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邓泳怡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某某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2.第二,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错误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XX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某某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某某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某某一方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明确XX公司与曾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整体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曾某某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中受伤,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明自己的伤情和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用人单位也别想着钻空子,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不签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劳动者曾某某成功保住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中,邓泳怡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她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拥有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让她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这些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为劳动者的权益据理力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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