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小李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小李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月13日至6月12日。6月13日,小李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保,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是,小李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仲裁申请。
最初,小李掌握了一些证据,但缺乏系统梳理。梁广宇律师介入后,指导小李梳理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中,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律师指出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小李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公司虽未进行质证,但梁广宇律师已做好充分准备。若公司对证据提出质疑,律师可凭借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回应。如工资发放记录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工伤认定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确定工伤事实和伤残等级。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裁决: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支付2024年4月13日至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支付2024年4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小李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为终局裁决,小李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梁广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指导当事人梳理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围绕证据链条,结合法律法规主张权益;针对对方可能的抗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通过这些方法,确保案件在证据层面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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