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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工作不达标”辞退员工,法院为何判公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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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253人看过
劳动关系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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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以员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将其辞退,员工却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和员工各执一词,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公司以“工作不达标”辞退员工,法院为何判公司违法?

案件事实背景

这是一起发生在某建设公司和缪X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几天,在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法院查明: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

双方主张: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缪X某则认为自己的履历真实。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入职时未对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所以不采信某建设公司的主张。

第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法院查明: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

双方主张:某建设公司认为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缪X某认为自己不存在无故缺勤。

法院认定:法院指出,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且无事实支撑,所以不支持某建设公司的解除理由。

第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法院查明: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

双方主张: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缪X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某建设公司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要是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咱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结尾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向缪X某支付赔偿金,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专业庭审抗辩,最终成功维护了缪X某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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