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受雇于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且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然而,公司搬厂停工后袁某在返岗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此后未再上班。公司却辩称袁某是“临时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还指出袁某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试图以此否认劳动关系,使得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困局,证据链条和法律关系都变得模糊不清。
定性:拨开“临时工”迷雾
面对这起案件,执业多年、承办案件已逾100件且专精于民事领域的郑智律师没有被公司提出的“临时工”说法所迷惑。在他看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依据有无劳动合同。郑智律师仔细审查袁某的工作情况,发现袁某自20XX年X月XX日起就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工作内容也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工资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这些事实表明,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符合“临时工”那种松散的雇佣模式。
关键证据:锁定劳动关系
郑智律师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晰地显示了公司按月给袁某发放工资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明袁某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从侧面反映出袁某是在返岗途中发生事故,进一步佐证了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众多类似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郑智律师养成了注重细节、严谨审查证据的习惯。这些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从袁某委托郑智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开始,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举证,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双方20XX年X月XX日至20X年X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郑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袁某破解了复杂的困局,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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