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务工者杨X拿到劳动仲裁委以“未证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全部工伤待遇请求的裁决书时,他满心绝望。在这个陌生的城市,他孤身一人,因工伤身体遭受巨大痛苦,还面临着经济上的困境,后续的治疗和生活都成了难题,而他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黄宇杰律师介入了这个案件。黄宇杰在初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注意到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份文书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这成为了他维权策略的关键起点。
黄宇杰的核心策略是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他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等法律依据,为杨X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为了进一步补强证据,黄宇杰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作证明》《班组名单》《考勤表》等,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这一系列行动,充分体现了黄宇杰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显示的4000元/月或肇庆市平均工资8404元/月计发待遇,而杨X则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黄宇杰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指出建筑业工资难核定,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且广东省以省级数据为基准(广州、深圳除外)。由于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同时,他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的“肇庆市标准”无法律依据,强调省级规定优先于市级操作细则。
在实际损失举证方面,黄宇杰同样严谨细致。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位”,参照当地护工标准(150元/天×4天)主张600元。因为某市政集团公司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对于交通费,杨X因配合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产生1980元交通费用,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黄宇杰认为这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某市政集团公司应依法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某市政集团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并配合杨X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营养费的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黄宇杰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杨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建筑行业工伤维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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