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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工伤案:微信记录重构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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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596人看过
工伤纠纷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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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先生因涉嫌串通投标罪,涉案金额高达524万余元,一度面临刑事处罚。但最终,他却获得了不起诉决定,避免了“有罪判决”的严重影响。这一结果得益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周赫律师的有效辩护,周赫自2019年起执业,擅长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
无直接证据工伤案:微信记录重构完整证据链

下面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也充分展现了周赫对证据的运用能力。职工刘先生原告意通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当天他就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受伤照片,晚上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请求顶班。次日,刘先生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刘先生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意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的核心争议于:刘先生是否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一开始,意通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刘先生的病历等重要证据。而刘先生虽有受伤事实,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这种情况下,周赫律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通过强调刘先生受伤后第一时间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认定受伤发生工作时段内。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通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刘先生“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先生解释系病历记载错误并已修正,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庭审中,意通商贸有限公司质疑复议程序,周赫律师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等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意通商贸有限公司又以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两小时前下楼梯摔伤”,主张该描述与工伤无关。周赫律师通过庭审质证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先生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承担。

周赫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实用的方法论。一是协助完善间接证据链,指导审查原始电子证据构建证明体系;二是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强调用人单位否认工伤需提供相反证据;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证据,确保程序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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