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也充分展现了周赫对证据的运用能力。职工刘先生原告意通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当天他就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受伤照片,晚上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请求顶班。次日,刘先生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刘先生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意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的核心争议于:刘先生是否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一开始,意通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刘先生的病历等重要证据。而刘先生虽有受伤事实,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这种情况下,周赫律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通过强调刘先生受伤后第一时间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认定受伤发生工作时段内。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通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刘先生“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先生解释系病历记载错误并已修正,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庭审中,意通商贸有限公司质疑复议程序,周赫律师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等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意通商贸有限公司又以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两小时前下楼梯摔伤”,主张该描述与工伤无关。周赫律师通过庭审质证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先生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承担。
周赫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实用的方法论。一是协助完善间接证据链,指导审查原始电子证据构建证明体系;二是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强调用人单位否认工伤需提供相反证据;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证据,确保程序无瑕疵。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