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曾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担任质检员,后调往其他项目部任技术质量部经理。2017年9月,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某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万元,但实际并未支付。
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某的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某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45.24元/月。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奖金、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面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对于竣工考核奖金,公司称李某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依据《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不应发放奖金;对于降职降薪,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此外,公司还主张李某存在旷工扣款3085元。
魏艳梅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奖金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为李某申报个税的行为表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且《中建七局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为“项目部门、工区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李某在徐州北三环项目任质检员,不属于强制交纳范围,公司已实际为奖金报税,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
2.降薪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单方降职降薪未经协商一致,李某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5月份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存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
3.旷工扣款的合理性: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存在问题,2022年1月考勤表经司法鉴定非李某本人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公司自制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不能作为扣款依据。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公司存在拖欠竣工奖金、降薪、克扣工资等多项违法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万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成功为员工追回各项款项共计36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认为奖金可以随意决定是否发放,降职降薪只要员工实际履行一段时间就视为同意,考勤记录可以随意制作并作为扣款依据等。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奖金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公司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拒发;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的变更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考勤记录需经员工确认,否则不能作为扣款依据。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魏艳梅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收集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地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明确奖金的性质和公司降薪行为的违法性;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效的反驳,为李某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36万余元不仅仅是一笔经济补偿,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捍卫,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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