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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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其只是负责带班,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责任,而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因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责任,中国XX集团则无相关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第三,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原告张XX系刘X班组成员。原告主张宿州市某公司承担责任,宿州市某公司未作具体抗辩。法院认定,对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认为,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按照刘X的安排进行施工,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故对新余XX的辩解不予采信,认定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背景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公司欠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工资款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公司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后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第一,公司是否应支付蔡XX拖欠的工资?
法院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公司出具了拖欠工资明细,且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效。原告蔡XX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公司未作具体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工地工作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用工主体是谁,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受伤情况,要及时向相关责任方汇报,并保留好就医记录等证据。对于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要注意留存工资欠条、工作证明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使用。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一起成功追回了拖欠工资。在处理这两起案件时,刘欢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