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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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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5962人看过
导读:在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教育。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既不进行教育管理或依法辞退,又拒绝安排其工作,是剥夺劳动者工作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行为。

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

有的单位知道自己如果只是为了单方面的利益而在不正当理由的基础上解除合同肯定是要被算作是违法的,所以就会想到一些在名义上合法却实际上再变相地逼迫员工自己选择离职的做法,如果这样的行为被员工认为是侵权并且告之法院肯定是要被判处赔偿工资损失。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

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教育。原告认为自己工伤带病工作,要求被告安排较轻工作,双方本可依合同约定或劳动法法规的规定处理,但被告对原告既不进行教育管理或依法辞退,又拒绝安排其工作,显然是剥夺原告工作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被告应当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原告2012年5月、6月的工资共1560元。原告请求给付赔偿金、支付队长职务工资,因没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聘任原告为队长和约定支付职务津贴的事实证据,予以驳回。

单位变相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要看单位变相的行为或者情况。这样违反的应该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是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单位既然在市场中是在员工的帮助下才能够继续盈利就应该以回馈的态度去谨慎对待员工的合法权益,就算是出于正当的原因要求劳动者离职也应该主动把赔偿交给员工而不是想着各种办法变相地让自己始终处于合法地位为侵害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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