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没想到,短短几天就遭遇辞退。缪先生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缪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心里十分焦急,四处寻找能为自己维权的律师。经人推荐,他找到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和陈红燕律师。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后,就专注于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朱律师和陈律师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她们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她们指导缪先生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
庭审中,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朱律师逐一展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在入职时未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来看,缪先生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二是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三是当遇到劳动纠纷时,要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由专注劳动纠纷领域的朱秀芳律师提供(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58号宁波商会国贸中心A座36楼)。朱律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让劳动者在面对劳动纠纷时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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