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30天冷静期如何操作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计算。
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夫妻离婚36年后财产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已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36年后若无特殊情况,财产归属已确定,无需再次处理。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时隔36年举证难度极大。
若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起诉。但可能面临诉讼时效问题,需证明在合理期间内不知该财产存在等情况。
三、夫妻离婚3个月小孩抚养权归谁
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所以夫妻离婚时3个月大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母亲。
不过,若母亲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另外,若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夫妻离婚30天冷静期如何操作,除了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自动起算冷静期,还有两个易忽略的关键细节:若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无需对方配合;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坚持离婚,需在随后30日内共同到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逾期未办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些操作中的时间节点、材料提交要求等问题,常让不少人困惑。如果您对冷静期内的具体流程、反悔后的应对还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清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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