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除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外,其他情况都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这六种法定情形为: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五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劳动者请病假、事假,或因工作失误被单位批评等情况,并不在法定终止情形范围内,劳动合同不会因此终止。若用人单位在非法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依据《刑法》,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为这类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具备缓刑所要求的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不得假释,因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高。此外,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限制其假释适用。
三、哪些情况不允许拖欠工程款
依据《民法典》《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允许拖欠工程款:1.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的,付款方应按约定期限支付。若未依约支付,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2.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表明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付款条件达成。3.即便未完成最终结算,但根据工程进度已达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的,应按照节点支付相应款项。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且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在探讨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时,我们了解到劳动合同终止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除法定情形外的情况则不在终止范围内。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情形。还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也非终止。若您对劳动合同终止相关事宜还有诸如如何正确判断类似特殊情况、遇到这些情况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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