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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几种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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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4 · 4229人看过
导读:用人单位可采用多种用工方式企业聘用员工的方式主要涵盖了以下五大类别:签署劳动合同的全职雇佣关系(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类型);使用劳务派遣服务来雇佣员工;采用每日只需少数时间内工作且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形式;启用退休后重新应聘回企业的的职工;以及选择使用劳务用工的模式。
用人单位有几种用工方式

一、用人单位有几种用工方式

用人单位可采用多种用工方式

企业聘用员工的方式主要涵盖了以下五大类别:签署劳动合同的全职雇佣关系(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类型);使用劳务派遣服务来雇佣员工;采用每日只需少数时间内工作且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形式;启用退休后重新应聘回企业的的职工;以及选择使用劳务用工的模式。在过去,国有企业还存在编制用工的现象,然而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目前对编制的限制正在逐步清晰化并进行缩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吗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工作者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然而此举却无法由任何一方单独完成。

但是,如果劳动者不能完全适应其所在的工作岗位,且经过对其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进行适当的调整后仍然未能达到这一要求,那么用人单位便有权利以无过错形式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用人单位有权利调岗吗

用人主体在特定情形之下具备调动员工岗位之权限,但此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约的相关约定。通常情况下,若该用人主体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而进行岗位调整,且新职位并未显著降低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同时也没有带有侮辱性质或惩罚性的特征,并且该用人主体已事先完成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必要协商程序,那么这样的岗位变动通常会得到认可。然而,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用人主体却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岗位调整,这有可能构成违反合同的行为。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岗位调动,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倘若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用人主体在进行岗位调动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以及公正的基本原则。

现阶段,五大招聘方式包括:劳动合同制用工(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劳务派遣、非全日制、退休人员返聘和劳务用工。过去,国有企业有编制内用工,但受政策影响,编制规模正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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