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满不续约需要赔偿吗
合同期满后不续约是否涉及赔偿责任
针对合同到期未予续签的情况,是否需要作出相应赔偿,具体应视如下情形做出判断:
首先,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约,那么他们应对劳动者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其次,如果合同届满之际,理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雇主并未能持续签约,这便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雇主需负担赔偿责任;
再者,若是用人单位适当降低原先的劳动条件,以至于导致员工无法继续留任,这时用人单位仍须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最后,倘若用人单位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条件,但员工依然舍弃续约,那么用人单位无需对员工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决定经济补偿金额多寡的关键因素在于劳动者在本单位供职的时间长度,按照每满1年所需向劳动者提供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原则来进行补偿。对于资历超过6个月且不足1年的劳动者,其工作年限将被视为1年;若为不满6个月的求职者,其工作年限将按照半个月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期满不续签有没有代通知金的赔偿
关于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情形,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给予当事人所谓的“代通知金”赔偿。
当固定期限之内的劳动合同依法到期时,合同将自动终止。
在此情形下,倘若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合约,那么理所当然地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此外,假如是劳动者本人不愿续约,具体而言,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不同的scenarios:
第一种情况便是用人单位依然保持或甚至提升了原先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选择自行退出;
在此状况之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就复杂多了,即用人单位试图降低原先的劳动条件,若此时劳动者也选择拒绝续签,那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务必应对此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
这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额度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为准,每满一年便可领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报酬,以此类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劳动者服务的时间长达六个月但不足一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需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
若服务时间还不到半年,那么仅需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月薪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他们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额则需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比例计算。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合同期满不续签怎么赔偿
在劳动合约期满后,如雇主决定不再续约,并且仍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约条款及条件,而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签的话,则雇主将无须提供经济补偿;相反地,倘若雇主进一步降低原先的约定条件以达到令工作者无法接受,或者直接表明不愿续签合约,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给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对于这种经济补偿,其计价方式是根据工作者在该单位的服务年限来定,每满一年内,即可领取到对应月份数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服务时长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的情况,都是按照一年来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则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至于“月工资”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劳动合约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工作者所得到的平均工资收入。
合同到期未续签的赔偿情况需分情况: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雇主需赔偿;降低劳动条件导致员工无法续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不续约则无需补偿。补偿金额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1年计,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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