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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后,剩下的月份可以累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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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5941人看过
导读: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剩余月份待遇不可累积计算。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对于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若选择不留在参保地享受待遇,可申请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补贴,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权益,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后,剩下的月份可以累计吗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后,剩下的月份可以累计吗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额度是允许累积的。

具体来说,如果某个失业人员所在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连续缴纳了至少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失业保险费,那么他能够获得的最长期限可达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若该员工累计缴费时间已超出五年却仍达不到十年的门槛,那么他将享受到最长为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福利;若是其累计获得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已经超过十年,那么他的福利则变为最多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失业人员重新找到工作后,再次面临失业问题的话,此时就应该重新计算他的缴费时间,并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其之前未支付完毕的部分进行合并计算。

然而,无论情况如何,累计领取的总时间都不能超过24个月这个上限。

此外,失业保险是按照月度来发放的。

不过对于那些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但并不具备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而言,如果他们选择不留在参保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没有打算迁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话,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的失业保险金补贴。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领取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他们将无法继续享有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相关的失业保险权益,同时也会终结失业保险关系。

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数额,则是有省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制订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无正当理由2次不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或者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哪些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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