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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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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1538人看过
导读:当劳动协议中注明工资标准时,应按此计算加班费用。 若协议中有区分工资项目,应综合计算。 若协议未明确或含糊,则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计算依据,包括薪水、奖金、津贴等,但需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等。 计算员工每日和每小时平均工资时,应遵循《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为标准。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1.首先,当那份劳动协议内清晰地注明了各类工资标准时,我们应该依据此条款将其视为基准来计算加班费用。

需要额外提醒大家的是,若在劳动协议中对工资项目进行了区分,如划分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以及“职务工资”,那么我们必须综合各种工资项目的总数来计算加班费用,而不能仅仅根据某一项进行计算。

2.接下来,当劳动协议中并未明确列出工资标准,或者存在含糊不清的表述时,我们就应基于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的依据。

这里所说的实际工资即指由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员工的薪水、奖金、津贴、补贴等物质利益总和。

这其中也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工资总额的各个组成部分。

然而,我们还要特别留心的一点是,在计算加班费用时,需将加班费、伙食补助以及劳动保护补贴等从实际工资中予以扣除,避免这些项目成为我们的计算范围。

3.此外,在计算员工每日平均工资和每小时平均工资时,我们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在此通知中规定,我们应该依据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为21.75天,每天8小时共计174小时这个标准来进行换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加班工资打折合法吗

加班工资打折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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