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怎样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则确认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服从单位管理并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三、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且其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确认劳动关系时,可以通过下列证据来进行举证:
一、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如工资条。
二、单位缴纳社保的记录。
三、单位发的工作证等证明劳动者属于单位的证据。
四、考勤记录。
五、同事证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证言。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终被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自用工满一个月到满一年这段时间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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