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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劳动合同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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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5458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的性质包括它的法律性质和社会性质,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定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就算双方签字,盖章也是不成立的,而且劳动合同它本质上是属于一种社会关系。
通常劳动合同性质有哪些?

一、通常劳动合同性质有哪些?

1、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

2、劳动合同的社会性质

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是有差别的。

在一些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因而劳动者与资本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力卖买契约,它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而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铲除了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

3、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从组织管理上看,又具有录属关系。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适用期。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5)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定程序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单项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就必须要注意这个劳动合,这个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定要是合法的,其次就算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违法的内容,那么即使双方已经签字盖章,这个合同照样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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