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因未经授权擅自调动员工岗位而导致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向该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按照一年来计发;
至于工作时长未达到六个月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向劳动者发放半个
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劳动者每月的固定薪酬较高,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在此,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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