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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诉讼法务
地区:河北 - 张家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根本区别: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导致被解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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