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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区别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20人
律师解析:
关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间的明确区分如下:
首先,这两种关系的基本含义迥然有别。
雇佣关系特指处在受雇一方的个体,在约定的或未约定的期限内,遵从雇主的指令及具体安排,向其提供既定或非确定性的劳务服务;
而雇主,作为合约关系中的另一方,则享有接受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并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与义务。
相较之下,劳务关系则是在两个甚至更多的相互平等的主体之间,为了实现劳务事项的等价交换而建立起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系。
其次,雇佣关系下的双方当事人,在人身方面处于明显的支配与服从管制的关系之中;
其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往往不对等,存在着显著的支配与服从关系特性。
在此类关系中,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且安全的劳动环境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此外,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而雇员则需要根据雇主的指示和意愿提供劳务。
然而,这种关系下的劳务各方只能反映出人力资源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并不涉及到实际的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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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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