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劳动者欲至所服务之单位所在区域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为了证实其与用人单位间确实存在着
劳动合同关系,往往需提供如下类型的关键性
证据材料为佐证:
首先,对于劳动者工作内容的真实存在进行举证,常见的方式有提供电子文件,文献资料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详细信息;
其次,就职于公司期间得到的工作及身份特定标识,例如工作信笺,名牌标签,以及职工服装等所有与公司相关的证明凭证也必须予以提呈;此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各种规章制度,最好能够以盖有公章或者是完整套印、编撰成册的形式呈现,诸如员工手册,财务管理条例,员工姓名登记册等资料皆属此类范畴;接下来,劳动者可以尝试直接与公司主管领导展开深入交谈,同时录音记录整个过程,并将领导的姓名特别标注在录音材料当中,否则的话,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核实录音材料真实性的时候将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寻求外部
证人,即那些已经离开公司的前任职工的
证言来证实自己曾经在此特殊环境中工作过;当然,任何可能与公司相关的材料,无论是带有工作签名的文件还是其他性质的重要文件,都应当作为可供采信的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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