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
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纪律,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或因违法被刑事追责,单位有权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解除合同时,要保证程序合规,并且要有充分证据证实劳动者的违规行为。

1、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过错性辞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接触高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离岗前需体检或观察;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者;病假或工伤疗养期内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满十五年且临近退休五年内的员工。特殊情况下,须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如下几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