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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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在正常情况下是无法轻易地遭到雇主炒鱿鱼的。因劳务派遣员工与其所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存在着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其与实际用人单位并不具有直接且间接的劳动联系。基于这个理由,实际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解聘处理。

签署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雇员,通常情况下不得随时辞职,而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如在试用期间则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相关通知。然而,若贵司出现未按照规定提供适当劳动保护设施的情况,雇员有权随时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须遵守提前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何种情况,劳动者欲解除劳务关系需书面通知,试用期则为三天。即使领导未批准,只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告知书,仍可依法终止。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有权通过仲裁或监察机构维权。

根据现行法规,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可自由选择离职,但需提前告知公司。因此,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权申请失业救济金,仅当因非个人意愿原因,如公司裁员等,员工方可申请失业救济金。如因员工个人原因被解雇,仍有权向雇主寻求失业救济。

1.企业拖欠工资,违反约定,让人困扰。 2.企业未依法缴纳保险金,损害员工权益。 3.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劳动防护缺失,令人担忧。 4.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规,侵害员工权益。 5.企业使用欺诈、恐吓等手段签署或更改合同,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