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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混同用工要怎样追加被申请人

时间:2026.09.2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925人
律师解析:
混同用工指的是用人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让劳动者难以确定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中追加被申请人,有这些步骤。
收集证据。要证明混同用工,得收集体现用人单位混同的证据,比如人员交叉任职文件、业务往来记录、财务混同账目等。同时,也要收集能证明自己和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接着撰写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申请书要包含申请人和被追加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也就是明确要追加被申请人,还要详细阐述混同用工情况及追加依据。
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通常要在仲裁机构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把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会审查申请,符合条件就通知被追加的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不符合会说明理由。
要是仲裁阶段没追加成功,后续诉讼阶段也能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程序和仲裁阶段差不多,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发现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存在人员交叉任职、业务往来频繁、财务混同的情况。小朱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认为这属于混同用工,难以确定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小朱决定追加另一家公司为被申请人,但不知该如何操作。

案情分析:

1、小朱若要追加被申请人,首先应收集能体现用人单位混同的证据,如人员交叉任职文件、业务往来记录、财务混同账目等,以及证明自己与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2、接着撰写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包含申请人和被追加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3、在仲裁机构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若仲裁阶段未追加成功,后续诉讼阶段也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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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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