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很多家庭存在一个巨大认知误区:一方婚内出轨、起诉离婚、存在婚姻过错,另一方去世后,过错方就无权继承房产、应当净身出户。但北京法院统一裁判尺度非常明确:单纯婚内过错、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不属于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只要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被继承
在北京家事房产继承纠纷中,很多继承人维权败诉,并非自身没有继承份额,而是起诉思路、诉讼案由、诉讼请求完全错误,导致有理也打不赢官司。大量当事人遇到父母单方处置共有房产、私自过户房屋的情形,一概直接起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份额”。但北京法院裁
在北京市老旧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房分家析产及法定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常因对拆迁手续效力、遗产分割规则认知不清,错误处分自身房产权益,或引发兄弟姐妹之间长期房产争议。其中,拆迁过程中的购房人更名、改底单行为是否等同于放弃房屋产权,以及单方全额出资
很多家庭打房产继承官司,都会陷入三大致命误区:口头质疑自书遗嘱虚假、却不申请笔迹鉴定;认为患病子女必须多分遗产、必然享有特留份;混淆夫妻共同房产的遗嘱处分范围。多数当事人因不懂继承诉讼举证规则、遗嘱效力裁判标准,明明有理却举证失败,最终输掉
绝大多数农村家庭都存在老宅拆迁继承误区:很多子女认为,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及房屋,所有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拆迁安置房理应均分;还有家庭成员误以为,过往诉讼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当事人庭审自认的事实可以随意反悔;更有家庭混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遗
很多家庭在长辈离世后,遇到拆迁安置房继承、多名亲属分割、先后多人离世的复杂家事房产纠纷,极易陷入法律误区:多数人分不清代位继承、转继承的适用边界,不知道多人离世时间差会直接改变房产分割比例;还有再婚家庭普遍认为,婚后对拆迁安置房出资装修,就
很多中老年夫妻家庭,普遍存在房产继承认知误区:多数人认为,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老伴去世后,在世配偶理应全部继承房屋、独自拥有产权。也有不少子女认为,父母一方离世,子女有权均分整套房产,直接要求卖房分款、分割房屋份额。但北京法院长期稳定的裁判
很多家庭在老人留有多套房产、订立多份自书遗嘱的情况下,极易陷入继承误区:多数子女认为,老人房产理应子女均分,不能直接隔代留给孙辈;还有不少人不清楚,多套房产分别订立遗嘱、部分份额置换折价补偿该如何履行,一旦兄弟姐妹争议、家人失联,房产继承过
很多家庭遇到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产、历史老租户长期占房纠纷时,都会陷入法律误区:多数人认为,租户祖辈几十年就在房屋居住、户口在内、无其他住房,产权人无权要求腾退,也不用支付任何房屋占用费。还有不少占房住户认为,房屋早年是公房承租、历史居住合法
很多再婚家庭在长辈离世后,极易陷入婚后房改房继承、公房承租权确认、继亲与亲生子女份额划分的纠纷误区。多数人默认:婚前单位分房、登记在过世一方名下,就属于其个人遗产,再婚配偶只能少分或不分;还有不少家庭认为,老人承租的公房可以继承、由家人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