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一套回迁房,卖方先签了第一份合同收了定金,过了一段时间又签了第二份合同收了全款。等第二份合同的买方找上门要办过户,第一份合同的买方也拿出了合同。房子只有一套,价却要跌两次。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多人,是北京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需要反复面对
房子住了五六年,装修花了二十多万,合同却因为房屋性质问题被认定无效。卖家说合同无效就不用管了,买方说我住了这么多年、装修花了这么多钱,总得给我个说法。两边谁也说服不了谁。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房子要不要腾、房款怎么返、装修损失怎么赔、这几
签合同、付房款、等交房,全都对上了,结果等来的不是钥匙,而是一纸讣告。卖家去世了,房子还占着、手续还卡着。找他的配偶,配偶说这事她不知情;找他的子女,子女说这房子是老人的,跟自己没关系。出卖人去世后,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消灭,继承人
签合同时说好安置房面积是多少,入住时一量,多出了十几平方米。这多出来的部分,按协议该怎么办?收还是不收?不收,怕将来被找补;收了,又怕多花冤枉钱。安置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不一致,是拆迁安置与回迁房交易中常见的争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
手里攥着一份回迁房买卖合同,房款一分不少都付了,钥匙却始终拿不到。卖家要么说再等等,要么干脆失联。房子已经建好了、可能还租给别人,自己连看一眼的机会都没有。这类钱付了房没到的案件,是回迁房交易
一方出轨、家暴、赌博,把家里的钱挥霍一空,甚至把共同的房子低价处理掉。等另一方终于提起离婚诉讼,才发现房子早就被动了手脚。这时候再谈谁有过错,还有意义吗?过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实有影响,但它的作用机制并不是简单的q
结婚时买了一套房,首付是两个人凑的,之后一方的工资一直在还月供。十年过去,房子要分割了,可贷款还剩几十万。一方主张房子是自己婚前财产、对方主张婚后共同还贷应分增值,两个人僵在那里,谁也不让步。房子还有贷款没还完,是离婚房产分割中最常见也最容
协议离婚时,两口子把话说得很清楚:这套房子归孩子,另一套归女方。为了不影响孩子,两人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可过了几年,一方以当时没商量好孩子还小房子先放我这儿为由反悔,另一方拿着离婚协议上白纸黑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现,房子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被登记方处理了——要么卖给了熟人,价格明显偏低,要么低价转给了自己的亲属。等到发现时,房屋登记已经变更,想要挽回就难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结婚后,公婆母岳给自己孩子掏钱付了首付,房子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小夫妻俩住着。等几年后婚姻走到尽头,房产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但首付是老人出的,还贷是小两口还的。这套房到底算谁的,成了离婚谈判里最难谈的一笔账。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