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借名买房、腾退返还、确权、排除妨害、确认效力 因借名购买经适房、两限房、房改房、商品房,出资人主张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解除借名合同,出名人主张合同无效、排除妨害、返还房屋。 继承、遗嘱无效、遗赠、时效、翻建、共有 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瑕疵诉请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时效丧失诉权;因子女参加翻建要求确认共有,因赠与合同与遗嘱冲突产生适用纠纷。 婚姻、析产、离婚协议、赠与、赔偿、婚后财产纠纷、转移财产、贷款、恶意串通 婚前或婚后购置房产、父母赠与或借贷、合资购房;家庭析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赠与撤销或过户纠纷;婚姻过错精神赔偿;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用房产恶意抵押、恶意串通隐匿财产。 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军产房、央产房、经适房 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房改时超标、借用工龄、多占房屋、因报销供暧费更名产生确权及腾退、分割纠纷;集资房、回迁房无法办产权证,军产房买卖无效、无法继承分割产生争议;央产房无法上市;经适房转让无效纠纷。 二手房买卖、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合同解除、阴阳合同 卖方以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逾期付款诉请合同无效或解除;买方诉请过户或违约赔偿或以善意取得要求履行,或以新政、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征收、拆迁、腾退、棚改、析产、安置房、居住权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确认拆迁违法;拆迁安置房分割、居住权确认、空挂户权益、权利人去世利益分割;公改私确权纠纷。 小产权、以房抵债、工程承包、冒名登记、宅基地房买卖 确认小产权、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及赔偿,以房产买卖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及诈骗、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赵某文所有;2.判令赵某杰、赵某涛配合赵某文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赵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81835元、房屋贷款8113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关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确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林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杨某君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归林某兰所有,要求杨某君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与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秦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某峰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腾退交还秦某文;2.判令高某峰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室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父亲赵某贤与母亲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吴某杰、陈某霞、吴某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M室(以下简称M室)由吴某杰、陈某霞、吴某涛继承所有。事实与理由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陈某文、陈某珍、孙女士、陈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由陈某文、陈某珍各分得四分之一份额、陈某涵分得六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杨某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杨某鹏继承杨某刚、吴某霞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杨某丹配合办理该房屋的过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陈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通州XX号房产中属于张某斌的份额(两套楼房各50%)由原告继承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