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进行履行,如果不履行相关职责就构成了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员工在工作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情况,就应当及时在试用期内进行严格的考察和检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