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
申诉、向对方发
律师函等方式。 例如职工对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 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
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
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