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有
辞职意愿,则公司并没有权利拒绝批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规,
劳动者享有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同时,在
试用期间,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
解除劳动关系。
若公司坚决不予批准,那么劳动者有权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起劳动
仲裁。
鉴于此种情况,公司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
在此提醒劳动者,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存好这份书面辞职声明的相关
证据,例如电子邮件、信函等等,以此作为己方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证明。
在与劳动监察部门交涉或参与仲裁审理过程时,这些保存完好的书面证据将会对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