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律
法规之规定,身为
劳动者的您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为某企业服务,而无需承受来自企业要求提供书面
辞职申请表的压力。
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进行辞职:请务必于正式离职前的至少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您所在的用工单位,阐述清楚您意欲解除与该单位之间所签订的
劳务关系的具体缘由以及预定离职的最后期限。
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邮寄
辞职信件并妥善保存对应的邮寄收据,或者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辞职通知。
在这其中,请务必确认对方已经成功接收到您所发出的邮件。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您目前正处于
试用期阶段,那么恐怕只需提前不多不少的三个工作日通知您所在的单位即可。
另外,除了以上提到的方式以外,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您的辞职通知中还应该明确表达出您希望终止与现在任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约,同时设置一个合理的离职时间,以便双方进行有序的人员交接工作。
千万要记住,如果您所在的企业试图恶意阻止您提交辞职申请,甚至企图从您的薪资中扣除相关
违约金等费用,您完全有权收集并保存好一切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辞职通知的传达记录、日常工作中的各项事务处理情况等等。
此时,您可以利用这些材料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
仲裁诉讼,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