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使用
劳动者之日起,如果超过了一个月但尚未满一年的期间内未能与劳动者签订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劳动者当月的
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薪资报酬。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实际使用劳动者超过一年后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这将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关系。
因此,贵公司在过去一年内未曾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
在此情况下,建议您务必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您在该单位工作起始和终止日期、具体工作内容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相关
证据,例如工资单据、工作证件、考勤记录等等。
接下来,您可以尝试与贵公司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达成共识,使其能够为您
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向您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
但是,如果经过努力协商后,依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便有权利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以此来有效地保护自己作为雇员的应有权益。